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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 《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发布时间:2015-10-01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折叠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
    发布时间:2015-10-01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
    发布时间:2015-10-01
  • 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用来发电、供电的公共设备,如电厂、变压器、输电设备等。破坏电力设..
    发布时间:2015-10-01
  •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
    发布时间:2015-10-01
  • 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与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对象则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财物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
    发布时间:2015-10-01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其..
    发布时间:2015-10-01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
    发布时间:2015-10-01
  • 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
    发布时间:2015-10-01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发布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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