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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丢失枪支不报罪

作者:刘哲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1日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丢失枪支应当及时报告而不及时报告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支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丢失枪支不报告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复合罪过,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多数为间接故意,但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出自过失。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于行为与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分别分析。这种过失是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但行为人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则是故意的。这里的过失是针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的,至于未及时报告的行为,可以是疏忽或者有意隐瞒。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社会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
第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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