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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作者:刘哲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3日
本罪的特征是: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变造本票、支票、汇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的、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的行为,如果“伪造、变造”后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伪造、变造”只是为达到使用而进行的犯罪预备,故不构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质,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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