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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劫持船只、汽车罪

作者:刘哲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4日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使行驶或使用中的汽车、船只按照行为人指定的路线、方向、航向或目的地行驶或强使车船改变用途的犯罪行为。该罪是经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刑法学理上谓之为目的犯。即从主观要件角度看,此罪行为人须是具有确定行为目的的犯罪。此罪行为人对其行为所追求的外部结果应当是:意图强使正在行进或使用中的车、船按其指定的行驶路线、方向、航向或目的地行驶或按其指定用途行事。至于引发此目的心理动因如何,对本罪的成立与定性没有影响。
客观方面折叠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须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1)以暴力的方法劫持船只或汽车者;(2)以胁迫的方法劫持船只或汽车者;(3)以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或汽车者。
所谓暴力,在此系指物理性的、作用于车船驾驶人员、乘客、车主、船主其他上载人员或车船本身的外在强制力或压力。
所谓胁迫,原则上只能是暴力胁迫而不得是非暴力性的胁迫。
所谓暴力胁迫,实质是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即:如不立即就范,行为人就会赓即加害被胁迫者或其他可充人质者、抑或当场对被胁迫人的占有物、所有物施暴毁损等。非暴力性胁迫主要指以张扬隐私、揭发(被胁迫人的过去或历史上的)劣迹、调换不好的工种等手法来胁迫他人。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足以使人当场(暂时或永久性地)丧失意识或意志支配能力、从而不知或不能反抗行为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化学性的醚醉、催眠等方法。例如利用安眠药剂使汽车驾驶员昏睡不醒,从而自行改道驾驶、劫走汽车者;又如利用特定麻醉针剂使驾驶员肢体麻木、自己不能驾驶也不能反抗而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行为人改道驶走自己车船者。
犯罪客体
该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车船行驶、航行安全。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车船自身行驶或行驶方向、航位、路线及目的地方面的平安无险无误;二是车船上全体人员包括驾驶人员、乘客、车船主及其他上载人员及行李、货物的平安无险;三是车身、船体自身的平安无损无险。
只要危及上述三方面中任一方面的安全,即构成对该罪直接客体的侵犯。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船只或汽车。所谓船只,包括轮船、渔船、木船、汽艇、游船等多种船只;所谓汽车,包括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各类轿车、客车、货车、面包车、出租车、邮车、旅游车、工程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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