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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其他罪界限

作者:刘哲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04日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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