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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作者:刘哲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01日
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国家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投毒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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