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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

作者:刘哲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11日
根据《刑法》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 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 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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