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辽宁锦州刘哲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法学论文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作者:刘哲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5日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来源网络转载》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刘哲律师

地区:辽宁-锦州

电话:18841687472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1325690313@qq.com QQ:1325690313

执业机构: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7201011658397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5-98号

积分:454085奖章:2点击量:956415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