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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刘哲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5日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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