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辽宁锦州刘哲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法学论文

离婚法定理由是什么??

作者:刘哲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1日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刘哲律师

地区:辽宁-锦州

电话:18841687472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1325690313@qq.com QQ:1325690313

执业机构: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7201011658397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5-98号

积分:441008奖章:2点击量:90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