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哪些协议 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不受理?
作者:张沂峰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2日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受理申请的规定,本条属新增加的条文。该规定吸纳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四条的相关内容。【条文理解】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二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关于受理条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诉讼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1)主体方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均应适格(如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2)审查内容方面,申请人需有具体的申请司法确认的请求、标的(调解协议)和理由;(3)主管和管辖方面,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此,需要注意的是,本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所列举的当事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属于法院受理申请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女口果材料不齐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其补充提交的机会,但如果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作撤回申请处理。 2.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本条重点规定了不予受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的几种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本条所指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法院主管问题,主要是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有权管理的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请。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本条所指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是本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管辖。即一般情况下是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管辖。 (3)申请确认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这是因为确认身份关系的无效、有效或者解除,不仅对当事人本人,而且对其他社会关系都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应当慎重处理。如果确实需要对上述关系的无效、有效进行认定,确实需要解除上述关系,则应当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解决。以婚姻关系为例,如果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等问题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就财产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对于“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指的“其他特别程序”,是指除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之外的其他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六种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是与其他特别程序相并列的,如果当事人的申请需要适用其他种类的特别程序,自然不能再适用司法确认的程序。至于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则是与特别程序相并列的专门程序,亦不得同时适用。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之所以规定“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物权确权问题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不适宜适用司法确认这类比较简易的程序处理。物权确权之争是指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法院确认其物权的情况。物权确权之诉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形态,在性质上属于诉讼程序,即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就物权的权属争议提起的诉讼。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它既是保护物权的前提,也是对他物权的确认。例如,房屋设定抵押以后,在拍卖时发生争议,即债权人对该房屋之上是否有抵押权、谁享有抵押权发生了争议时,也涉及他物权的确权。他物权的设定虽有登记,但登记记载的内容也会有错误,因此也有必要确权。二是对物权的内容的确认。即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物权的内容加以确认。例如,登记机构将他人的房屋面积登记错误,或者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记载错误,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申请遭到拒绝后,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物权。因为物权确权的标的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标的额大,关涉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处置显得过于轻率。同时物权确权问题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较多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也可能比较多,适用诉讼程序审理才能承载人民法院对事实审查的需要。故本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调解协议涉及物权确权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司法确认程序受理。 第二,知识产权的确权问题专业性强,需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权利的存在及其效力。知识产权的确权,既包括对权利的审查与授予,也包括授予之后对权利效力的再次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管辖权的限制。司法确认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管辖,但并不是所有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故对于那些没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来说,它们是不能受理这类案件的。二是审理方式的限制。因为知识产权确权问题比较复杂,人民法院一般应适用普通程序对其进行审查,有的还要采取证据保全等诉讼措施,适用司法确认程序达不到法院审查该类问题的基本要求。受上述因素等的限制,本司法解释规定,当调解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司法确认案件予以受理。【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不予受理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相应的程序解决纠纷;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是司法确认案件的案由。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案由应当确定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这类案件应当在特别程序中单独列出,便于人民法院掌握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