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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
作者:张沂峰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06日

案例:吴先生为其自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某日,吴先生将自己的车辆开到某修理厂进行修理。在修车的过程中,修理人员为检验车辆的维修效果在修理厂内开动了车辆,但因观察不周将车辆前方的刘某撞伤。交警到达现场后认为,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于是将事故的成因和责任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双方的当事人。刘某治疗终结后与吴先生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的协议,在吴先生到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于是双方出现了纠纷。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非道路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顾名思义就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予以赔偿,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在赔偿之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通过以上的两点可以明确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时不能够出具交警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但《道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所以本案中交警会将事故发生的成因,责任的情况等以书面的形式送交当事人。这样实际就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既然非道路交通事故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而交强险的赔偿也应当参照上述的原则处理,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是明确的话,那么交强险就应当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这也与交强险的立法的目的是一致的,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是错误的。本案诉讼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交强险中的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仅包括道路,还应当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仅以地域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是明确的,因此依法支持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0日,青岛交通广播《车险一点通》节目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