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宪法宪法 雾里看花
作者:张沂峰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3日
《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第63条有罢免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的权力。《宪法》还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的这些规定没有落实。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如果这一条落实了,就不会有层出不穷的侵犯私有财产的恶性事件。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如果这一条落实了,“暴力执法”、“暴力截访”等恶劣行径不会如此猖獗。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等多项自由。如果这一条落实了,对传媒的种种非法限制就不会存在,更不会“以言治罪”。有了言论、出版自由,对权力腐败也就有了必要的舆论遏制。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条如果真正落实,就不会有重庆式的“黑打”和北京安元鼎式的迫害访民的黑监狱。
《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果这一条落实了,就不会有那么多不受理、不立案,就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