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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非法拘禁案
作者:张凯娟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8日
 被告人唐某与周某原系情人关系,2016827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因不满周某新交了男朋友,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周某某强行带至重庆市XXXXXXX附近公路边进行殴打。同日下午,唐某又将周某强行带至XXXX宾馆101房间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唐某继续对周某进行殴打和侮辱,并用折叠刀将周某某脸部和颈部划伤。2016830日,唐某带周某离开宾馆。201692日,重庆市XX区公安局在XXXX街将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唐某抓获,并从唐某处扣押作案用折叠刀1把。 
北京市金标律师事务所王海洋律师作为唐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发表法律意见认为:
一、     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主管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归案前无任何犯罪记录,应当认定为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二、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确;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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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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