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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因烟花爆裂引起的赔偿纠纷
作者:王维才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2日
因烟花爆裂引起的赔偿纠纷作者:王维才  时间:2013-11-24  浏览量 27  评论 0   0  0                          代理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江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二审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被告周XX等人对被上诉人王某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是以健康权被侵害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其人身遭到侵害的事实是因一审被告周XX等人在给亲属办理丧事的过程中,燃放的烟花发生爆裂导致其受伤的事实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直接原因是一审被告等人燃放烟花的行为所致,其损伤后果与其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上诉人针对一审被告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是属一般侵权法律关系的诉讼。只要受害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一审被告等人有无过错对被上诉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烟花爆裂的原因是什么,并不需要必然查清,判决由一审被告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被上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不是主张因产品缺陷或销售者有过错而提起的特殊侵权诉讼。在本案中,如果被上诉人王某提起的健康权侵权诉讼,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它必须是基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销售者有过错的法律事实,受害人才可选择侵权诉讼或合同之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虽然提起的是侵权诉讼,但并不是基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或销售者有过错而选择提起的侵权诉讼,而是基于其身体被烟花炸伤而提起的侵权诉讼。由此可见,被上诉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因产品缺陷或销售者的过错而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同一的侵权法律关系,因为两者追求的法律事实有本质的区别。基于后一种法律关系,产品的销售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是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者销售者有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在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某的身体伤害是因烟花爆裂后造成的,但是造成爆裂的原因是什么?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未适用特殊侵权法律关系的审理程序查清本案事实,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也未根据上诉人的要求对烟花爆裂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严重违背诉讼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举证权利;根据特殊侵权法律关系的审理程序也漏列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就形成在本案中是否是烟花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的原因引起烟花爆炸呢?在本案中并不清楚;可是这些法律事实及原因的查明,是认定上诉人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必然需要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把一般侵权诉讼和特殊侵权诉讼混为一潭,明显违背了诉讼程序,并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其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上诉人购进的烟花渠道不合法,违背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明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即使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成立,上诉人的行为违背的是行政管理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上诉人违背行政管理的行为,与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必然就导致烟花一定会炸伤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由于烟花爆裂的原因不清楚,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烟花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上诉人的销售行为引起的质量问题的事实,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违背行政法规的行为,认定上诉人提供的烟花存在质量问题而有过错,没有事实依据纯属主观臆断;由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过错责任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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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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