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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电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浅析
作者:王维才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2日
一桩电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浅析作者:  时间:2013-11-24  浏览量 72  评论 0   0  0               一桩电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浅析
                          律师 王维才


秋天本是收获的季节,可是对于正在上大学的唐某一家这个秋天却是灾难的开始。那天下午六点左右,就在她父母像往常一样满怀喜悦从自己承包地劳作回家途中,一个好端端的三口之家刹那间被毁灭了。正在上大学的她做梦也不曾想到过这场灾难对她来得那么突然那么快,顷刻间使她变成了孤女;她更没有想到的是“打官司”这个过去在书上、电视上才能看到的故事正活生生地发生在她的身上。还好她最终庆幸,经过二年的努力她终于在律师及一些好心人的帮助下为她死去的父母讨到了说法,维护了她自己应该有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讨回了公道。当然这一切都不能弥补她心灵受到的创伤,但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我们能做到的也仅仅是这些,这个案件的结局却让我们感到很欣慰.
案情回放:20101010日下午640分许,当天刮大风、打雷、下暴雨,唐某的父亲在自己家承包地干农活急着赶回家的途中,途径小地名叫环坡的地方时,因一处变压器到唐XX(另一唐姓)家加工房之间的电线掉落在路上将唐某父亲当场电击在地。当晚20时许,另一受害人李XX(唐某母亲)在寻找唐的父亲时,发现她丈夫倒在地上,可能是因为没有施救知识,也可能是天黑没看不清,便去施救,随即也被触电倒地。事后经某县公安局尸检报告鉴定证明,唐的父母均系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及当地群众对事故责任划分分歧很大,幸好在当地政府多方努力下及时对逝者进行了安置,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找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受所指派担任她的代理律师。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桩典型的因触电导致死亡的生命权赔偿纠纷案件。按电力索赔事故的一般原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在代理过程中,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到,该事故线路是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一个名叫唐XX的当地村民与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低压供电合同》后架设的用于加工的动力线路,设施的所有权属唐XX所有;显然唐XX是这次事故的第一责任主体。但是,我们又了解到,从2010年正月起,唐XX就已经搬到XX市区居住,其所有的动力线路就由其原居住的村民组14户人家用于抽水用,并于2010年农历914日就交了1200元的线路改造安装费给供电公司,供电公司直至事故发生时却一直未对线路改造,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直到事故发生后才改造了线路。那么供电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通过进一步调查还了解到,在唐XX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低压供电合同》中,将变压器出来的第一根电杆支撑物约定为产权的分界点;但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供电公司与唐XX签订的《低压供电合同》的约定与《供电营业规则》不一致,其约定缩小了供电公司的管护范围,从而减少供电公司的维护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供电公司没有履行维护义务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供电公司,于是便将供电公司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供电公司的申请将唐XX追加为被告一并审理。经一、二审法院判决,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提出的意见,判供电公司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至此,一桩电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经过二年的努力画上了句号,我们终于履行完了自己的代理职责,得到了些许安慰!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代理过程中通过认真分析,认为唐XX有免责的情由,便积极给被告唐XX作工作,要证明自己无责任,建议其聘请律师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案件事实进一步得到查清,责任得到明确。最后,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主张,判由被告供电公司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唐xx无责任,从而充分维护到了不该担责的当事人免受不当追究。
通过本案的代理,我们认识到,如果要突破索赔案件中的一般原理,作为代理律师一定要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除了按照办案规范做好相应准备外,更要追求委托人在胜诉后的现实利益。在举证思路上,还应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做一些有利于委托人诉讼效果的工作(注:当然是合法的工作),使全案的举证效果达到有利于委托人的诉讼目的。我们认为本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我们能够从另一角度去思考,使不该担责的责任主体积极去聘请律师应诉,这样既有利于法院查明案情,依法举证证明其不该担责,又有利于印证我方当事人的举证。从而使案件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我们有理由相信,本案中的孤女此时候她也不在怀凝法律的力量。同时我们也深信她会化悲痛为力量以告慰她父母的在天之灵。


O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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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才律师
电话:1398562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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