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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作者:张鹤生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14日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的争议。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现了专案专办。
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因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个别疑难案件不排除仲裁委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
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第九,强制力不同。诉讼可以传呼证人,追加当事人,可直接保全证据和财产,法院可强制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不能传呼证人,追加当事人,证据和财产保全通过法院进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监督的方式不同。法院内部有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监督,外部有人大、检察机关、社会大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仲裁内部由中国仲裁协会监督,外部则由法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