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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指控飞车抢劫(夺)七次,辩护判决认定一次
作者:陈剑华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李某某2人驾驶摩托车在某市主要街道一个月内(2013.10-11)飞车抢夺七次,其中有2次转化为抢劫。一次是携带匕首抢夺,抢劫到财物后将匕首丢弃在现场;另一次是抢夺时将被害人拖倒在地,致被害人颅内出血、骨折并进行开颅手术治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甲级的严重后果。七次抢劫(夺)对象均是妇女,抢劫(夺)了手机、现金、电脑等大量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驾车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甲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驾车夺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5款,第267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妹妹、弟弟经朋友介绍,委托陈剑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仅抢劫致一人重伤这一次,就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全部指控成立,量刑将在15年左右。
陈剑华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卷,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认为本案除一次抢夺证据较充分外,其余都证据不足。被害人的陈述也反映抢夺过程时间较短,并没有看清罪犯的外貌特征,无法辨认为何人所为,不能指证被告人。也无其证据予以补强,无法排除系他人所为的合理怀疑,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陈剑华律师从这个角度出发,狠挖证据间的薄弱环节,提出证据之间的矛盾,作出其中2次抢劫、4次抢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控方以有现场录像等证据为由坚持其指控。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开庭后,控方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主动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予以准许。但延期一个月后,检方无法提出新的证据。
最终,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陈剑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只认定一起抢夺罪成立,两次抢劫、四次抢夺罪名不成立。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未请律师辩护)。陈剑华律师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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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华律师
电话:13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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