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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赵某拐卖儿童案
作者:郭建文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03日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跨越河北、山西、山东三省的特大拐卖儿童案,涉案被告人共43名,首犯共参与拐卖儿童21起。其中有十名系出卖子女的年轻母亲。我所代理的就是其中一名。 【办理思路: 对拐卖儿童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本罪起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判处五年以上,被告人的两个孩子没有母亲照顾,家庭面临绝境。针对这种情况,做出罪轻辩护,争取缓刑。 【办案经过:】 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担任赵某一审的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仅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发表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意显著轻微。 1.赵某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背景、原因。 赵某有一个四岁的儿子,本想渴望二胎时能生个女儿,但事与愿违。赵某这样的家庭,无力生养两个儿子,同时受有女有子才叫好的传统观念,养个女儿老了能得到更好的照顾。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决定送养儿子,抱养女儿。恰好赵某的朋友赵XX正好也怀有二女儿,两人本来说好互换,只因赵XX发生离婚变故,赵某最终儿子送给他人,抱养了赵XX的女儿,现在刚过哺乳期,辩护人认为,赵某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得的手段不明显,这和生三胎或四胎或有二个孩子仍然生育主观恶意是不一样的。 2.赵某出卖孩子的过程。 刘X主动搭讪,介绍岳X给赵某,并声称这个人自己抚养,太原开店,非常有钱。但赵某联系到岳X后,才知道她也是介绍人,而岳X又讲给介绍个好人家,知道对方底细。出生当天,岳X带着班X来到医院,班X假装成抱养人,这和杜X一案如出一辙。赵某并不知道这两个人就是人贩子,法律上不能苛求还在医院病床上的赵某能详细了解收养人的情况,核实抚养能力和抚养目的。如果赵某知道对方是人贩子,也不会出卖给她们。综上,赵某不考虑或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行为不明显。 二、被告人赵某无前科 ,本次犯罪属初犯,主要是法律意识淡泊引起的,现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明显。 被告人赵某有五岁的儿子和刚过哺乳期的女儿,家庭困难,如果处以实刑,家庭面临困境。辩护人建议对赵某判处缓刑,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立法精神,也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判决结果:】 经忻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9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首犯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分析】 判决采纳了“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显著轻微,无前科、属初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实际上是以无罪的形式辩护,但为了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仍然是以罪轻的方式辩护。法院的判决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主观恶性,以及孩子的现状,判决结果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有效的起到了震慑作用,也挽救了一个家庭。中院的判决比基层法院的判决更有说服力。我在发表的另一个拐卖儿童案例中,是一个明显的民间送养行为,却将出卖方判决五年有期徒刑,介绍人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明显过重。 【办案小结:】 关于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定罪的问题,不构成遗弃罪,而是拐卖儿童罪,目前已基本确定。 拐卖儿童案件的取证比较困难,主要是收集固定买卖儿童犯罪行为交易环节中钱款的存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乘坐交通工具往来有关地主的票证、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意见,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证据。律师在质证当中,也是重点审核这些证据。是否达成确定充分的标准,是否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此案主要法律依据是2010年3月15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意见》。此意见中再次将出卖亲生子女行为性质进行界定,提出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标准为单一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标准。实践中,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往往以交易的价格为认定标准,高于一万元的很可能认定为获利,几千元的往往不再追究。很多案例中,有几万元也没有认定为获利,也有的案例一万地至二万元也有被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