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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叶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郭建文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3日

【案情简介:】
        目前电信诈骗处于高发时期,骗局花样百出,被害人防不胜防。被害人被骗款项经诈骗人多方转卡后,最后一步就是需要取现,诈骗最终才能完成。而最终取现的人往往是实名制,很容易被公安抓获。因此,诈骗团伙往往寻找中介人,给予一定的利益,取走现金。多为寻找专业刷卡套现或炒外汇的人。而取钱的这个人就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代理了多起这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福建厦门、漳州、广西宾阳、珠海等地,而这个案件当事人系福建漳州的女士,因生活压力,帮人代还信用卡、信用卡取现,赚取手续费。诈骗团伙找到她后,谎称是平台赌博的钱,需要套现,仅给付百分之一点五的手续费。最终被告人叶某帮人取现近百万元。被害人报案后,由忻州公安从福建抓获回当地。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思路:】 
        辩护人认真了解本案后,提出了无罪辩护。理由主要是此罪必须主观上要以“明知”为犯罪所得。而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为了最大维护当事人利益,如果无罪辩护不能成功,将从量刑辩护入手。主要是掩饰隐瞒所得的犯罪金额是否适当。同时寻找被害人,退赃退赔获取谅解书,获得缓刑。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取现近百万元,但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金额为十二万元。因其他金额没有证据证实与诈骗有关,所以本案在起诉时,最终公诉方认定了掩饰金额为十二万元。以下是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作为被告叶某的辩护人,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本案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虽然叶某本人认罪悔罪,对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叶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具体意见如下: 
        一、构成本罪必须主观上要“明知”犯罪所得或收益,而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叶某主观上“明知”。 
        本案叶某的笔录中,确实有讲过“自己觉察到钱来路不正”,这样的自认,但来路不正和明知犯罪所得是不一样的。韦某并没有如实向叶某告之实情,事实上如果告之实情,叶某未必取现。 
        叶某到柜台取现是实名制,不具有隐瞒性。与此罪典型的表现形式如资金转移、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窝藏转移收购是完全不同的,况且获利的比例(百分之零点九)与常规隐瞒犯罪所得的收益(一般在百分之二十左右)相差巨大。综上,从客观行为上也能反映出叶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故意。 
        综上,全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叶某主观上有“明知”的故意,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退一步讲,如果法庭坚持认为叶某构成本罪,在量刑上有以下意见。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未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生活所迫,为了生计,加之对法律的无知,一时所错,主观恶性小。同时被告人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赃,弥补受害人损失。建议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谢谢。 
        【判决结果:】 
        庭审后,我找到了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出具谅解书。经神池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7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缓刑。 
        【办案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5月开始实施,此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所以此罪,量刑也较重。超过金额十万元,就要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电信诈骗真正的诈骗团伙反侦查手段非常高明,甚至隐藏在外地,公安机关很难侦破,赃款很难追回。往往受害人损失无法弥补,被告人很难获得无罪判决。为此,辩护人最终通过退赔弥补受害人损失,获得缓刑。当事人对结果也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