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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作者:刘军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8日
2017527日,李入职都昌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自当日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薪15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薪酬为转正后工资的80%。李离职时间为20171227日。都昌公司为李某发放工资至201711月,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1月。都昌公司认可未发放李201712月份工资。李2018115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同年122日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日起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了都昌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李某与都昌公司袁总的通话录音及录音内容文字材料以及都昌公司在终解备案查询单上选择填写的解除原因为“非本人意愿”的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认可李某201712月税前工资为11487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1.李某与都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李某解除还是都昌公司解除;2.如系都昌公司解除,解除是否违法;3.如系违法解除,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1,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应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都昌公司称李系自动离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李主张劳动合同系由都昌公司解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其提供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可以证明都昌公司因公司规划原因向李某表达了于20171227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李提供的通话录音及录音内容文字材料可以证明双方在补偿金额上未达成一致,协商解除未成,都昌公司总经理袁明确表示让李某走法律程序,且都昌公司当庭确认未通知李某回公司上班。都昌公司在终解备案查询单上选择填写的解除原因亦为非本人意愿。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系由都昌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1227日。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都昌公司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合同,但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且履行了法定程序,故该解除行为违法。
关于争议焦点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都昌公司违法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合同,故对于李主张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都昌公司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都昌公司应支付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李离职前月应发工资为13609.65元,现其主张按照13609.5/月计算经济补偿,应予准许。据此,都昌公司应当支付李赔偿金27219元(13609.5/×1个月×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都昌公司认可欠付李201712月份税前工资11487元,故其应当支付李201712月工资11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