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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主张误工费?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16日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主张误工费?
黄师傅最近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自己受了点小伤,医生开了休假7天诊断证明,自己7天未上班,单位扣了相应的工资。问如何向对方主张误工费?
石志忠律师解答:何谓误工费?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之一,自然应当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是依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在黄师傅的事故中,就是医生出具的病假期限7天。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黄师傅因为受伤较轻,在此不论。
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工作单位收入相对固定的,应由单位出具因误工而减少的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工资表进行佐证。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应积极举证自己从事的行业,由受诉法院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黄师傅有工作单位,应按有单位有固定收入人员计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计算,依据有无固定收入,计算方法略有不同: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减去事故后劳动收入即为误工费。
2、无固定收入员的交通事故误工费:最近三年收入总和除以3年除以12个月乘以误工时间(折算为月)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
在本案中,因为黄师傅有工作单位,所以误工费应适用第一种方式标准,以减少的收入来主张误工费。
本案适用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