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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房产抵押必需登记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3日
房产抵押必需登记
甲向乙借款,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乙要求甲用自己名下的房产担保,甲仅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现在甲到期没有还钱,并且欠下了多人债务,乙起诉并要求用甲方的房产拍卖优先偿还。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民间借贷中对于抵押权的设立常常会产生一些观念误区,以为拿到房产证就认为取得了房产抵押权。但法律规定是签订了抵押合同,还得办理登记,才能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所以乙要求用甲房产优先受偿是不成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通过法条可以看出,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其方法为办理抵押登记,并自登记时成立。债权是受平等保护的,没有登记而要求对房屋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很难有抗辩力。
甲尽管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为对乙的债权提供担保,但没有进行登记,抵押权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成立。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记。试想,你不进行登记,谁知道你办没有办理抵押?在实际生活中,房产证遗失,可以补办,有个别人为了借钱,甚至可能会先用房产证担保,再挂失房产证,再进行所谓担保。因为没有办理登记,作为债权人很难知道详情。所以,作为债权人想取得抵押权,不要嫌麻烦,必需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