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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返还彩礼之探讨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4日
离婚返还彩礼之探讨
甲男与乙女经人撮合认识,半年后,登记领证结婚.甲男按农村习俗支付了数万元彩礼及购买了黄金首饰若干名表一块,同时还买了一部价值不菲的汽车,登记在乙女名下,由乙女使用,但婚后生活在一起5个月不到,女方就不让男方近身这种状况持续了一年了。夫妻名存实亡,男方要求离婚,但女方不同意,也不履行夫妻义务,直接住在娘家不回了。男方现在起诉离婚,并欲要回彩礼。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对于返还彩礼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以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而特殊的情形就是本条款的(二)、(三)两项。
但现实生活总是千变万化的,有你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现在甲男提出离婚,对于女方存在的不是云云,都是单方陈述,也是表面现象,不能共同生活的深层次原因并没有触及,是公说公有理;事实未必就如甲男所说,乙女说不定也有一番道理,属婆说婆有辞。双方生活的隐私,局外人怎能知道。
仅从形式上讨论一下,在本起案例中,双方合法登记,没有异议。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不存在。这两种需要返还的情形可以排除。但对于“未共同生活的”考察,事实上,也共同生活在一起了,但时间确实不长,甚至可以说较短,给人感觉是“彩礼给付的数额与共同生活时间不成比例”之嫌,但婚姻不是市场买卖,再短,也是生活在一起的,你不能说是未生活在一起,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以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短作为考察因素。因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生活在一起数月,是合法婚姻关系,按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返还彩礼的条件;但从表象上讲,结婚时间极短,女方又不履行夫妻义务,进而甲男提出离婚,要求返还彩礼,按法律规定又难以获得支持。这也正是现实的残酷,让甲男郁闷、难以畅快地透气情况。
不过,对于本案如果起诉离婚,并要求处理有关财产事宜,得细化一下,甲男给付的财产比较多,不仅有彩礼数万,还有其他财物如,黄金首饰、名表、汽车等物。这里先明确一下彩礼性质,彩礼是婚前向对方给付,接受彩礼的,是对方家庭,不是相婚方个人,一般彩礼是“有去无回”的,是无偿给付,讲白一点,就是按习俗,你要娶对方必需白送多少钱物。而其他物品,明显是个人或将来小家庭用的,是要带回的,如前面说的首饰手表汽车等,虽然是同样在婚前给付,但应不属于彩礼之列,这些财物在离婚可以要求分割。但细究起来,也很麻烦,如严格按法律规定,领证之为对方购买,属于对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分割;领证之后,如无明确约定,无论哪一方所得,均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现实中,一般是你不达到要求,她是不会和你领证结婚,必然是发生在领证之前,性质上又属于赠与,送人的东西,不带要回来的。但如不分割,似乎对另一方又不公平情理上说不过去;但如分割,法律依据从何而来?似乎有些血淋淋的。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有时真的是难死宝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