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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之房产问题问题(一)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14日
离婚纠纷之房产问题(一)
长芦街道玉带的柳女士,和老公发生矛盾,老公竟然出手打她,本来在外地工作的她,每周回家一次,现在都快一年不回家了,双方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对离婚双方没有意见,但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有严重分歧,一是婚前男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现在还有贷款没有还完;二是孩子3岁,双方都不想要小孩子的抚养权;三是认为有家庭暴力,要求老公赔偿10万元。问如何处理?
石志忠律师解答:柳女士的问题,是婚姻纠纷中的综合性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基本上涵盖了离婚涉及的问题,如财产、孩子、家暴等。为便于读者理解和接受,对她的问题分三期解答。本案争议的房产,是一方婚前订立合同,支付首付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最终离婚而产生的房产处理。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据此,柳女士可以和老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由法院来判决,自己可以统计一下共同还了多少款,评估一下房屋的一现值,以便明确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