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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之家庭暴力问题(三)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14日
离婚纠纷之家庭暴力问题(三)
长芦街道玉带的柳女士,和老公发生矛盾,老公竟然出手打她,本来在外地工作的她,每周回家一次,现在都快一年不回家了,双方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对离婚双方没有意见,但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有严重分歧,一是婚前男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现在还有贷款没有还完;二是孩子3岁,双方都不想要小孩子的抚养权;三是认为有家庭暴力,要求老公赔偿10万元。问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家庭暴力,由来已久,是一个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一提家庭暴力,往往是女的遍体鳞伤,哭哭啼啼,眼泪一把鼻涕一把的形象,其实现代社会中有时是颠倒的,相当一部分是男士的形象。但由于体力的原因,家庭暴力一般是女的吃亏。最近的两会也有提案对于家暴进行立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中由于小矛盾小摩擦,偶尔打一次,骂两次,发生一些冲突,也属暴力范围,但不能当作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构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的,得有一定的持续性连续性,甚至无因性,施暴者人格有问题,动辄打骂,无端施暴,受虐者肉体上、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甚至精神上受到一定强制。所以在本案中,柳女士与其老公生活不睦,偶尔发生的暴力,尚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柳女士与老公离婚走到尽头,主要是还是缺乏交流所到,并不能认定是一两打骂造成,基于此,尚不足以向老公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另外,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很有限,不是自己想主张多少就是多少的,因为夫妻财产实行的共同制,他打人造成的损失也是他的,主要依据生活水平,暴力程度、暴力对离婚是否有决定性作用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