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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22日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高女士,1967出生,2010年初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商场促销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某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201571日某公司通知说让她不用再上班,也没有任何手续,将其辞退。咨询如何办?
律师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至迟应在录用员工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高女士与某公司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否则,面临法律风险。
现高女士在自身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某公司未与其协商,单方面将其辞退,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而第47条规定是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 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高女士可以向要求某公司支付10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赔偿金。同时,月工资标准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以其基本工资1500元计算。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