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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承租的房产无权私自出售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24日

承租的房产无权私自出售
方先生,1972年出生,住大厂街道南钢社区。本人购买一处房屋,但该房屋出售方只有租赁权,是单位的房产,现在没有产权证,双方当时当事人签订一个协议。咨询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下,一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是不能转让的的。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此房屋对于出售方来讲,只有租赁权,只是使用权,出售人并无所有权,说明所有权另有他人,出售方无权处置。如果出售方不想租赁此房产,也应向产权单位交回房产,而不能私自出售,法律上也没有租赁权出售的说法,就是转租也需得到出租人的认可,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前述规定是管理性规定,是通常情况下,善意的当事人都应遵守的规定,但不是对于协议效力的认定的规定。二是售房方因为只有租赁权,其没有此房产的所有权,现在却出售房屋,明显是在出售别人的东西,是在处分他人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对此合同法的规定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此协议是否有效及能够履行,关键在于售房方是否能取得此房产的所有权。
综上,此房产如果没有房屋所有权单位的相应房改政策支持,明确能取得产权,此种私相授受的买卖协议系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