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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退伙人需承担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吗?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5日
退伙人需承担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吗?
有刘女士咨询,自己前几年与朋友合伙做生意,但已经退伙。前几天,有一个两年前购买她们设备的客户来要求赔偿其损失,现在的合伙负责人认为刘女士客户购买设备时尚未退伙,所以也有赔偿责任。刘女士问,自己都退伙2年了,还需要对原合伙期间的债务需要承担吗?
律师解答:对于这个问题,分三个层次来分析:
一是合伙的定义:《民法通则》相关条款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侧重于体现人合性,即人与人之间的组合,以“感情”为基础,前提是合伙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合把子”、“信得过”。强调的是一个整体性,不可分割性。
二是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里合伙债务,是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合伙的全部财产在偿还债务后,仍然欠的债。对于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有可能“祸及”个人其他财产,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平等分配该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简单地说,对外“无限连带”;对内“按出资比例或协议”。
三是对于退伙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基于前面分析,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是无限追及无限连带的,故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具体最终责任承担,得依退伙协议,因为退伙时一般会达成退伙协议这类,对合伙期间的有关经营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一个界定和处理。如果退伙时达成协议退伙人不再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依据民法“约定大于法定”原则,此约定对于合伙人之间有效,但对于债权人无效,因为债权人没有参与这个约定,无需遵守;但如果因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导致退伙人承担了责任,退伙人可以依退伙时达成的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没有协议,应按出资比例或者原合伙协议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