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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4日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
华某是一位海归高级技术人员被某药企聘用,合同期限五年,试用期3个月,约定工作岗位是技术开发的高管,月薪8万,实行综合工时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现在才干6个月,事业正红,公司却以其“在非生产区域乱倒茶水”为由将其辞退。华某认为 自己虽然工作时间短,但为企业的生产做出了重大贡献,没有他一条核心生产线不可能建成,公司将其辞退,目的是不想支付其高额薪水,是过河拆桥,实在是难以接受。现在回顾一下,6个月中发生的事,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每月只发5万;经常延时加班、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没有休息;年假也没有休;没有交纳社保。有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问如何主张?
律师解答:公司没有足额发放工资 ,可以依法主张,要求补足。这是没有争议的。
用人单位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既然此公司与华某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为其按月交纳社保。就此华某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为其补交社保。
对于某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应当赔偿,得看此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如合法,不赔,如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企业规章制度合法与否的界定,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是要看公司有无“在非生产区域乱倒茶水即可以开除的规定”;二是此规定有无以学习培训等有效方式向员工进行了告知,员工是否签字确认。三是此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实体上讲,有不同有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从程序上讲,有没有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所以,对于是否赔偿,如果发生争议,得看公司的举证力度和强度。如果公司在行使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管理权利,而华某确有违反行为,很难说企业做法不对,因为各个企业基于自身的生产环境需要对员工的要求有所不同,不能简单用对错来衡量。当然,如果产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对于加班,在本案中,因为合同约定为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没有固定,延时、双休日加班,也许在正常工作时间在休息,也不是没有可能性。如果在单位的安排下,确实超过了相应的工作时间,就应给予加班费用。但作为技术高管,华某本身负有“攻关”责任,自己在双休“加班”也应当属于正常。否则,你拿着高薪,却要求象一般员一样工作,那肯定不可以。对于法定假日,法律有规定,如果单位安排,必需支付加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