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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规定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2日
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规定
华老先生,年逾古稀,老伴已经离家2年多了,至今没有音讯。老们户籍地在浦口。曾经向派出所报过案。想宣告老伴失踪,咨询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宣告失踪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特别程序。首先得具备实体条件,如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至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达2年时间。其次,得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还有,就是由最后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该意见第28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