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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学校发现学生遭受家庭暴力有义务报警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5日
学校发现学生遭受家庭暴力有义务报警
卫女士咨询,有一位老师反映他们社区有一名14岁在上初二被人收养的男孩,在家中遭到虐待,养父、养父不给孩子吃饭,还经常把他关在家里,咨询如何帮助这孩子?
律师解答:这是家庭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进行了规制。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就是说既然老师发现了这种暴力即使是疑似暴力的告为,也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有义务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不报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