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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建房必须按规划审批且不能损害他人在先权益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8日
建房必须按规划审批且不能损害他人在先权益
刘女士,有一处私有房产,房产证土地证齐全,面积90平方米,但本人因在他处有房居住。此房长年无人居住,疏于管理。近期偶然发现,邻居此房前面盖了一幢三层楼,还做了一扇大门,影响进出。现要求对方将大门拆除,但对方置之不理。咨询如何维权?
石志忠律师解答:按刘女士的说法,邻居建房有违法建设的嫌疑,其一,盖三层私房,通常来讲,得有专门设计部门设计,且个人一般不允许盖三层房屋。其二,在进行私房建设中,通常也得有一个征得四邻同意的程序,刘女士什么也不知道,邻居房屋就建好了,此程序要么被忽略,要么此建房就是违建。所以,刘女士如何维权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处理,一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任何单位或个人搞建设必经审批,取得规划许可,方可以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据此,刘女士可以就邻居建筑是否属于合法建设提出质疑,如果不合法,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二是对于邻居建大门阻碍通行行为,《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就是说,即使是邻居使用的土地,刘女士假如必须于此地通行,邻居也得给予方便。“举重以明轻”,而事实上是,在邻居未建房之前,刘女士尚能够正常通行,邻居即使合法建房,也无权“制造”妨碍,故对于邻居制做的大门阻碍通行的行为,可以要求进行解决或采取补救变通措施,否则,可以提出排除妨碍之诉。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