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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签字画押一定得谨慎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9日

签字画押一定得谨慎
刘师傅是某工业开发区一家保温材料企业职工,2006年入职,合同签至2011年11月。2011年9月,刘师傅在工中右手食指受伤,单位将其到医院包扎治疗,休息了一个多月,劳动合同就到期了,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按工作年限,工作满 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刘师傅认为单位做的还不错,也没多想,未提出任何异议,就在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上签名认可,单位持此文书到劳动局备案,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在2012年2月,刘师傅个人申报工伤认定,又于2013年3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为十级伤残。在申报工伤、鉴定劳动能力过程中,刘师傅也久病成医,无师自通,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刘师傅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索赔,在审理过程中,吴师傅就提出,在工伤休养期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不得解除合同,并延续至休养期满,所以单位当时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依法律规定得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在原来补偿的基础上再支付1万元。但单位提出刘师傅合同到期,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时,刘师傅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另外拿出刘师傅签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进行抗辩,认为经过和刘师傅协商,取得刘师傅认可,并经刘师傅签名确认。刘师傅认可确实是其本人亲笔签名,但认为是单位当时“忽悠”他,还不帮他申报工伤,根本没在意签名的后果。经过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刘师傅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当对自己的签名负责,在没有证据证明单位采取欺骗、胁迫的手段取得刘师傅的签名时,认定此解除合同决定书有效,刘师傅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不能认定单位单方面强行终止合同。最终仲裁庭仅处理了工伤赔偿问题,未能支持刘师傅要求单位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刘师傅吃了哑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