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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这样的劳务做不得”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30日
“这样的劳务做不得﹗”
某大企业正在分房,某职工认为自己符条件,去申报。经查,他老婆在十多年前,已与另外一家大企业的员工以夫妻名义,享受了福利分房,现在他不符合分房条件。老婆是原装原配的,怎么会呢?经查,原来自己的老婆在若干年前,应他人分房必需结婚证之需,与他人达成假结婚“劳务协议”,办了“结婚证”,对方还支付了劳务费。现他人享受了分房待遇,殃及自己的分房待遇了,问现在怎么办?
石志忠律师(18912900832观点:这个问题让人深感到世界的复杂性。说真的,对于这样“深刻”的问题,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呢?律师几易其稿,现在抛砖引玉,分析分析,也让广大读者思考思考吧?
一是,他人串通他老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诈单位,获得分房待遇,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呢?说诈骗罪,有点太严重了,如果真的是,就数额而言,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定性为民事欺诈,那得返还财物。但可以推断,十多年过去了,此人应已符合分房条件,单位也可以对其享受分房进行确认。
二是对于某职工的权利救济。理论上可以起诉对方房屋分配机构,审查不力,导致自己老婆和他人的违法行为得逞,因为结婚证不是民政局领的,是伪造的。如果房屋分配机构认真审查了,也许过不了关,不至于现在自己难以享受分房待遇。但房产机构又不是鉴定机构,又不是发证机关,只做“形式”审查,可以认为尽了适当审查义务,真假也好,与其何干。
三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初为了符合分房条件,房产部门就是要求想要分房的职工提供结婚证就可以了。当时有不少人为了分房,认识不到两天就领结婚证的,大有人在。现在告房产机构,要求收回已经发生十几年的成命,理论上似乎可行,但那个分到房子的人现在怎么办?现在让其交回登记在自名下,使用了十几年的房产,这从感情上谁能接受了?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难以预测。
四是如果要求原分房机构出具他老婆未享受过分房,但“明显”是享受过了,除非推翻那些证据材料,造假证,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犯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许他老婆没有亲自参与,但提供身份证、照片,还拿了劳务费,说明是明知的,是共同犯罪。此外,违法获取的利益(“结婚劳务费”),也要依法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