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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亦谈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差异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亦谈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差异
谢某某由于急用钱,就向别人借款,借期3个月,实际借款7万,但对方要求打的是借到现金10万的条子。对方当时将交付现金的场面拍照留存。现在还钱时间到了,想想很亏,只想按实际借款额还钱。但对方不同意,并提出法庭相见。问如果诉讼中要求法庭认定对方只交付6万元,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解答:从谢某某的陈述来讲,很难得到支持。谢某某所经历的事件,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差异。客观真实,之所以叫客观,就是实在的、不能更改的,实际是什么就是什么,也无法改变的。但往往对于客观的东西被掩藏了,被蒙蔽了,所以要寻找客观,还原本来面目,但是有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将客观真相埋得很深,让人无法发掘,所以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一步步力争让事件真相接近于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是得用证据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仅孤立的“法律事件”不足为凭。例如,在本案中,借款事实的存在,要有借条为凭;对方又用照片进一步证明交款行为,辅证了借款行为。如果仅有借条,对方不认可交付事实的存在,并且提出了一定的如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能力等方面有力抗辩,出借人还得进一步举证交付的事实。
因为借款通常是以现金和转账形式交付的。如果是转账,基于对第三方的依赖,如银行账户打款,不容否认。但对于现金的交付,认定起来就有争议了,得结合当时的状况、现金的额度、借款人认可的数额等因素来综合考量,现在谢某某的仅凭口头不认可,很难推翻借条反映的事实。但到底交付了多少款,可能只有出借人与谢某某清楚。谢某某由于当时急用钱,“饮酖止渴”,对方让怎么写就怎么写,现在回个味了,不认可,但得有证据推翻你所写的借条。
从诉讼角度来讲,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无论是为了证明事实成立还是反驳对方主张,若想取得法官确信,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将可导致对其不利后果。现在对方证据明显占优势,有借条,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有交付现金的场面,确实存在交付的事实,至于交多少,借条上写得很明白。谢某某现在反悔不认可,得提出相反的证据。如存在胁迫、诱骗、及时报警、录音录相、证人等证据,但这么长时间了,想举证也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