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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过度医疗费用自担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2日
过度医疗费用自担
小王最近遇到点麻烦事,在小区骑自行车时,不小心碰到一个老太太,导致老太太摔倒,脚踝骨折,赶紧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小王预付了费用。现在治疗告一段落,可以出院了,但老太太一会这痒,一会说那疼的,不肯出院。问遇到这种事情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小王骑车碰倒老太,对于老太因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对于损害赔偿实行的是“填补原则”,有损失才赔偿,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老太太不肯出院,发生超出因伤治疗费以外的额外支出,不是因为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而是老太太的过分甚至无理要求产生的,要求小王承担,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小王来讲,一是有必要和老太太交流一下,告诉其利害关系。二是停止预付费用,如果老太继续住院,让其自己支付费用。三是对于最终解决赔偿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是否存在过度治疗、费用是否合理,申请司法医学鉴定,确定其合理部分,剔除其不合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