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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错误查封他人财产需赔偿被查封人损失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0日
错误查封他人财产需赔偿被查封人损失
朱先生有来电咨询,自己有一套房产,最近出售,与买房人签订合同后,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此房屋已被法院采取了查封保全,必需有法院的解除文书解除查封后,才可以过户。自己从未经历过这样的事,一时不知道如何是好,怎么办?
律师解答:法院都是依法律程序办理相关事务的,法院查封房产等财产,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且得提供担保,才会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当事人申请查封有两种,一种是诉前保全,依民诉法规定,必需提供担保,并且在三十天内起诉,否则解除查封措施。对于诉讼中查封保全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采取促使措施。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言下之意,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决定权在于法院。
为什么要提供担保?因为当事在提起诉讼时,主张的权利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能否得到支持,还有待于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败诉,保全行为有可能会对被保全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这些损失是无端的,应由提出查封的当事人来承担,法院为“居中裁判”机构,无义务承担此法律风险。
具体到朱女士如何处理此问题?应当先向房产局了解是哪家法院查封,再向该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如果主张因查封行为导致损失,应提交相应证据。这里的损失,可能是因为无法履约而对买房人承担的违约金等。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寺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辊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法院采取促使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促使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