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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很难实现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9日
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很难实现
甲女与乙男系恋爱关系,后甲女发现乙男与丙女有男女关系,甲女要求乙男与丙女断绝关系,仅与自己交往,并立下协议书,乙男必需一个月内与丙女断绝关系,如果违反,赔偿甲女十万元,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这种协议无效。因为甲女也乙男系恋爱关系,双方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纯属感情行为。甲女发现乙男在与其恋爱过程中,用情不专,搞三角恋爱,玩“劈腿”,可以正式提出警告,要求其洁身自好,否则,可以与乙男断绝恋爱关系,另择佳偶。在恋爱期间就对感情不忠,七花肠子八花心,还指望“修得共枕眠”?
至于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一份附条件的协议,条件成就时,协议得以生效,就是如果发生乙男一个月内仍不与丙女“绝交”关系的条件,乙男得支付十万元。但从实质上看,此协议干涉了他人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所以无效公民的婚姻自由,是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干涉。其中包含恋爱自由,自由恋爱。对爱情忠与不忠,只是道德和感情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规制。合同法有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就是说,对于本协议,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规定不可以适用。即使乙男认可一个月内没有断绝关系,如果乙男愿意支付“违约金”十万便罢,不愿意支付“违约金”,甲女主张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再者,乙男与丙女是否能在一个月内断绝关系的标准很难界定,乙男与丙女能够在甲女的眼皮底下暗渡陈仓,说明有一定感情基础,“关系断绝”可能呈现几种情况:彻底断绝、“疑似断绝”,还可能藕断丝连、有可能权宜之计等。所以,就是这种协议责任的实现条件无法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