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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受工伤后主动辞职能主张哪些权益?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8日
受工伤后主动辞职能主张哪些权益?
胡女士2005年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受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当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在欲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问对于工伤如何主张权益?
律师解答:自己欲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自愿主动辞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亦不能享受失业金待遇,所以你得考虑一下辞职风险。但对于工伤方面,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是也一定规定。具体情况得依据胡女士伤残等级和年龄,再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来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现在胡女士已经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现在自己辞职,可以主张的权益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两种补助金的支付由《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来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为五至十级,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输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主要由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职工辞职的情形,是一种“被迫辞职”,非自愿辞职的情况。
胡女士可以对照一下,自己主动辞职存在哪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