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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分析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2日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分析
孩子抚养权问题往往是离婚纠纷中争议的重要焦点,不少感情破裂的夫妻,对于离婚及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于孩子抚养争执不下,甚至以孩子的抚养权为要挟对方的砝码,进而导致诉讼,产生诉累,劳人伤财。如果双方能够理智地看待分歧,从孩子角度出发,为孩子多着想一些,从法律规定角度出发,或许对于处理此争议,有很大帮助,减少诉讼的机率,于化解矛盾都会有所帮助。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就是说,法律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作出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特别规定,对于哺乳期外的孩子,在确定孩子归哪一方抚养时,应该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并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以由双方协商,以缓和矛盾,维持父母子女间相对良好的关系,只有协议不成时才由法院作出判决。
对于哺乳期内可以不由母亲抚养孩子有无具体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孩子2周岁(含哺乳期)为“分水岭”以下的有列举:“如果母亲一方有下列情形,孩子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 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的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还有就是,“如果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这项规定,要特别注意一下,尽管可以将2周岁以下的孩子通过协议由父亲抚养,但前提是对孩子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如果存在不利影响,还得由母亲抚养。但实践中,我国法律是“民不告官不理”,是否有不利影响很难界定,除非有严重后果,才可能剥夺其监护权的。《民事通则》中有关剥夺监护权的条款,沉睡了几十年,也就是最近发生几个案例才引起重视,最后由民政部门代行监护权。
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孩子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久治不愈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此外,如果双方抚养孩子的能力相当,不分伯仲,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此时可以考虑如孩子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的,可以作为随父或随母的优先考虑条件。对上述相关规定的理解是这些条件只是可以优先考虑而已,并不具有绝对性,是否由其抚养还得考虑其他因素。因为2-18岁孩子的年龄跨度较大,而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应当考虑孩子的意见,是“应当”,就是说孩子的意见是决定性因素,具有一票否决权,因为这样做可能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