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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握有欠条应及时主张权益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5日

握有欠条应及时主张权益
钱某开了一家小零售店,牛某经常来购一些日用品,因为是熟人就经常赊欠,天长日久,积累多了,就打了一张欠条给钱某,由于疏忽,欠条上面没有写明支付款项的日期,现在钱某向牛某要求支付,牛某竟然说未写给钱日期,现在钱某无权要求。钱某问是不是欠条未写日期就不能要求对方主张还款了?
律师解答:“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牛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诚信,不厚道的表现。
钱某与牛某之间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钱某是卖方,牛某是买方,该欠条是双方对前业务的结算,经双方结算确认牛某欠钱某货款数额。《合同法》有关规定,对于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就是说钱某与牛某可以补充约定牛某何时付款。如果协议不成,牛某拒绝约定给付时间,作为债权人一方的钱某,可以随时通知牛某付款,牛某也有义务还款。因为从理论上说,自牛某出具欠条那一天起钱某的债权就受到侵害。
再者,民事法律中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在促使钱某及时向牛某主张权利,如果没有约定给付时间,自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之内钱某必需向牛某主张支付,否则,就不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