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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特定时期男方离婚诉权受限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7日
特定时期男方离婚诉权受限
某女士刚生孩子50天余天,老公竟然要离婚并且非常坚决,问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如果没有极端情形,此老公纯属无理取闹,法盲一个。《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鉴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的特殊情况,为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法律对于怀孕、分娩、妊娠期间妇女的婚姻有特殊保护,在前述三个时期,男方无权得出离婚。因为在这些时期,男方如果提出离婚,会对妇女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护,所以有必要限制男方在这些期限内的起诉权。
当然,任何事都可能会有例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但“确有必要”是哪种情况呢?一般可以理解为有比需要特殊保护的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如出现女方“是与第三者在一起怀孕、孩子是别人的”之类极其狗血的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