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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辞职领导不批准,怎么办?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5日
辞职领导不批准,怎么办?
有人在找工作,也有人在辞工作。王某是单位骨干,有道是熟悉的地方无风景,产生审美疲劳,想辞职。于一个月前向领导递交,领导不置可否。只说单位缺人手,让王某教新人后再说,一个多月下来,单位进了两个人,王某还继续工作。向领导告辞,领导还是那句话,再带带新人。看出来领导是在玩套路刁难自己。现在自己的下一个东家都找好了,又担心自己如果立马走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办?
律师解答:员工有劳动自由,可以随时辞职走人。但一般来讲,单位培养一个成熟的员工也不容易,通常来讲,一个老员工的辞职,尤其是重要岗位上的职员,会给单位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和震动,所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要求职工单方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可以按合同约定办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发生小王这种情况,单位领导不说同意,也不说不同意,而是一味地要求王某带新人,说白一点,就是一个“拖字诀”,王某都超过一个月了,还在继续干,如何处理?这里面确实比较麻烦,按规定你提前一个书面报告,满一个月,你自动走人就可以,现在你自己到时都不离开,单位领导又不想你辞职,不是正中领导下怀嘛。按程序你是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报告,但他不承认收到你的报告,你怎么证明报告交了呢?个人认为,如果王某现在想走,得想办法证明找证据证明已提前一个交了辞职报告,免得给领导留下借口。
王某对于单位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担忧,法律也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如果单位当即同意员工辞职应在半个月内办理相应社保转移手续,否则要赔偿损失或如果是员工提前一个书面报告,则至少应在满一个月后,15天内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