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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耕地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8日
耕地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
某村民见其他人员将自家承包的耕地挖成蟹塘,为了创收自己也照样学事,但有镇村干部却来阻止,他很疑问为什么别人挖你不管,可巧管我挖,十分生气,问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般只能是低产田或低洼地,经过改造而挖成鱼塘,进而提高经济效益。好好的粮田,当然不能挖成鱼塘。《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如有私自将开挖耕地,属于毁坏土地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违法使用耕地处理方式上,首先向村里或组里举报,如果无人制止,甚至村组与违法者与串通一气,还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就如咨询中所说的,为什么不管别人,而管他,存在“看人兑汤”行为,属于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的事形,如果属实,行政部门内部可以处理,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如果问题严重,甚至还有利益输送,可能会涉及其他犯罪,则另有法律调整,刑法对追究相关人员失职渎职法律责任也有规定。在此,就不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