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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因欺诈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4日
因欺诈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某人三年前持假文凭应聘知名公司并签了劳动合同。三年中,某人工作积极,业绩不错,并且被提拔为中层干部,但公司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某人的文凭竟是假的,公司认为某人违反录用条件,当即要求某人自行离职。某人认为虽然自己不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学历,使用了假文凭,但通过三年来工作表现,是胜任岗位的,不同意辞职。公司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某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能维权否?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某人持假合同,欺骗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以欺诈的手段,违背了公司的真实意思——与一个具有真学历的人员签订合同,因而合同无效。某人的做法是不诚信的表现,是一种欺诈行为,现在公司要求其自行离职,做法没有错,可能是顾及到“颜面”,给个台阶下一下。
对于某人不服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甚至起诉到法院,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诉权,不允许任何人剥夺,任何人也无权干涉与剥夺,但诉权不代表就一定会“胜诉”。在本案中。如果某人提起诉讼维权,提起诸如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诉求,本律师个人保留意见是某人很难胜诉。且不说,某人是如何优秀,工作确实干的很好,甚至就是具有真学历、或更高学历的人员都不如他。但无论怎样,仲裁机构、法院均很难支持其诉求。因为法律是有导向作用的,会容易让人效仿。假如因为以假文凭应聘而被录用,并因干得很风生水起,法律就网开一面的话,支持某人诉求,以后可能会出现更多此类不诚信的情况,或云:“尽管我造假用假了,但因为我做的好,就会得到宽容。”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法治、诚信”,其竞聘时利用假文凭,获得入围资格,排挤了持有真文凭的人员,是谓不公正;持假文凭应聘,是谓不遵守法律,没有法治素养,甚至可能要追究制假用假(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行为)的法律责任;诚信,以假文凭应聘,再来谈诚信,就更不必说了,提都不要提。
所以,对于本案,无论某工作做的如何,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法之处,所谓法不容情,“是可忍孰不可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