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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1日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两个之间买卖纠纷,付款人在支付货款时,多打了5万元,如何处理?对方打了欠条,约定年底支付,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的利益,导致他人损失,这个利益是别人的,不是自己的,你拿了,别人就少了;自己虽然取得了,但名不正言不顺,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如金钱劳务等,法律上无凭无据,拿的不踏实,依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不返还,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发现多付了对方货款,应及时告知对方要求返还;如不返还,可收集证据起诉,因为是交易纠纷,在证据方面,应当有合同,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等。
对于对方认可多收款,并且打了欠条,还约定了还款期限,从理论上讲,对方获得了“期限利益”,你只能等到对方年底不还时,再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