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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民人身权利通信自由不容干涉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7日
公民人身权利通信自由不容干涉
六合区某街道某居民的妻子离家出走,一会说在这,一会说在那,后来打电话也不接,现在无音讯。报警警方只进行了登记备案,也不受理立案,采取措施。据了解,妻子成天上网,可能是约会网友了。问是否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对其手机监听定位?
律师解答:不可以。既然报警,警方不立案,是因为不符合治安或刑事立案的标准。公民有人身自由与权利,只要自己不违法犯罪,“世界那么大,谁都有权看”,任何人不得干涉。公民有通信自由,在没有被采取刑事立案,并且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批之前,有不被监听监测的权利。依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只有在被刑事立案且符合相应罪名等条件后,才有被采取技术手段侦查的可能性;而需要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监听监测,必需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十分严格,就是为了避免对人权的肆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