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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养老院如何主张被拖欠的费用
作者:石志忠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3日
养老院如何主张被拖欠的费用?
某养老院去年接收了一个老人,由其再婚的妻子送来。其每月的工资1990元,实际养老院的费用每月3300 元。该老人有一个儿子在上海。现在老人去世,处理后事费用均由养老院垫付,且还欠养老院服务费,无亲属过问。养老院咨询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养老院在老人的亲属拖欠服务费,不支付丧葬费用的情况下,仍出于公德公益,积极垫付费用,让老人安享晚年,走完人生旅程的行为值得提倡,应当支持养老院追讨费用的行为。如果养老院的付出没有得到补偿,一是不公平,二是不符合社会公德,三是甚至会无形中鼓励“好人做不得”的“逆选择”, 起到不好的导向作用。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有两种方法追讨费用:一是该老人入院时是谁与养老院签的合同,如果合同对于老者在养老院产生的生养死葬费用有约定,可以按约定处理。因为是其再婚的妻子送入,合同通常也是由其签订,则就未支付的费用向其再婚妻子主张,至于其家庭内部的事情,由其亲属自行处理。二是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特别是对于丧葬费用的支出,养老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承担相关费用,其继承人于基于扶养、赡养的法律义务,是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可以起诉该老者的法定继承人,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