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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濮阳市自9月24日交强险纠纷法院判决将告别不分项时代
作者:温俊斌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6日

濮阳市自9月24日交强险纠纷法院判决将告别不分项时代 尽管全国的许多地方早已经在交强险纠纷判决中对交强险已实行分项,河南省在濮阳市、南阳市、平顶山市仍然实行交强险打包判决,即不分项判决。然而,自2014年9月24日始,当天的判决出现变化,交强险开始分项。据消息灵通人士说,这将是濮阳正式启动交强险判决分项的开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据此法律授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据此,表明国家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采取的分项限额赔偿制度,即强制保险赔偿以法定分项限额为限,超出分项限额部分则不属于强制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29日做出的(2012)民一他字第17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此在民事审判领域对于交强险是否应当按分项限额处理的争议宣告终结。
濮阳市温俊斌律师认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此项决定,也是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审时度势,做出的英明决定。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具有法定性、社会性和公益性,保监会制定该业务的原则是不盈不亏,保费中不包含利润。但这绝不是说交强险要无原则的偏向投保人。
而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的区分,体现交强险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补偿。因此,如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拒绝分项,必然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无法实现“不盈利不亏损”目标,不利于交强险的实施,同时国务院的《机动车强制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能适用于普通民事审判,形成政令不畅的尴尬局面。
针对很多人质疑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太低,濮阳市温俊斌律师认为设立交强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最基本的人身安全,而非保障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和过多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商业险额外保障。
既然濮阳市的针对交强险的判决出现如此的变化,那么,作为私家车主我们该如何应对呢?温俊斌律师认为,为了保证我们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我们最少选择一下保险,1、交强险是必须要买的。2、商业三者险要买三十万元为宜。3、车损险不能不买4、不计免赔您可以选择,因他只对车损险、商业三者险起作用,其免赔额为该二项赔偿额的15%,算算其实起的作用有限,不买就算了。这样您基本上不用担心您的车肇事给您添堵之外,为您的生活带来难以预料的麻烦了。